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釣魚台是台灣的,但不是中華民國的,後者得要先搞清楚,問題就解決一半了。至於日本,日本現在只擁有行政權,將來台灣國成立後即可向日本要回釣魚台。
報導一: 沈建德:問題就在釣魚台主權! http://blog.yam.com/totororo_yblog/article/5053949 (轉載) 曰:兩國之間問題多,三國之間問題多更多,從歷史課本、海權、領海、漁業到石油,問題多多多!近日,看到泛紅立委和可憐的漁民聯合召開記者會說要改掛「五星旗」(意在激勵政府有更多積極作為),心裡不是滋味,難道,真的掛五星期,日本船艦就會比較「親切」嗎? 貼:釣魚台護漁事件激化,有人揚言漁船要掛5星旗,以為這樣就可得到保護,事實不然。據報導,5年來在爭議海域捕魚船隻台灣最多,但被扣者僅12艘,中國船不多卻有38艘被扣,由此可知掛5星旗會更糟。為何日本「優待」台灣「歧視」中國?原因在於釣魚台屬台灣不屬中國,日本對台理屈對中國照步來,所以,談判應當從主權發揮才能使日本讓步。 關於釣魚台主權,從過去的資料來看,日本承認,地質學上釣魚台為大屯山脈入海延伸而成,屬於台灣的附屬島嶼,但表示1885年調查過滿清並未領有該島,故1895年其內閣會議通過,將釣魚台編為領土,為國際法上的先占(?)。1896年4月再將釣魚台編入沖繩縣八重山郡,後劃歸石垣市。美軍佔領琉球時將其一併納入,而中華民國竊台亦未將其視為台灣的一部分,此由1970年以來之台灣地圖不載釣魚台可知,目前雖補列為宜蘭管轄,但已落人口實,釣魚台不屬中華民國,更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。甚且,1972年美軍移交日本者只是釣魚台的行政權,不是主權,顯見美國亦知主權的真相,台灣人不爭白不爭,不爭對不起祖先。 釣魚台屬台灣的地理證據日本已承認如上,而歷史上,據瞭解,1534年(明嘉靖13年) 陳侃「使琉球錄」及「日本一鑑」也記載釣魚台是台灣的附屬島嶼,可見,地理上、歷史上釣魚台屬於台灣是不爭的事實。滿清正史記載得更詳細,證明1885年日人「滿清未領有釣魚台」的調查報告屬於偽造,細目如下:(一)1722年康熙61年黃叔璥「臺海使槎錄」赤嵌筆談的武備篇(成文出版社影印本第33∼34頁)說明,釣魚台是台灣最北的軍港:「台灣近海港口哨船可以出入者,只鹿耳門、南路打狗港、北路蚊港、笨港、澹水港、小雞籠、八尺門等,其餘僅容杉板、小船、小魚船」,「山後大洋,北有山名釣魚臺,可泊大船十餘,崇爻(花東)之薛坡蘭(花蓮),可進杉板」。此時之釣魚台屬諸羅縣管轄。(二)1747年范咸「重修台灣府志」大通書局第92頁,照「臺海使槎錄」所述重申釣魚臺屬於台灣,但行政區已重劃,改隸淡水廳。(三)1868年「福建通志台灣府」大通書局第378∼379頁,根據再重劃之行政區,釣魚臺列入噶瑪蘭廳(宜蘭)海防。釣魚台由諸羅縣、淡水廳、噶瑪蘭廳管轄的歷史事實證明,自古釣魚臺就是台灣的一部分,1895年甲午戰前日本就將釣魚台編為其領土顯然是竊據。 甲午滿清戰敗,馬關條約第2條第2款及第3款,割讓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」「澎湖列島」給日本,日本才正式取得釣魚台主權。但二次大戰日本戰敗,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2款規定日本放棄台灣、澎湖,釣魚台主權回歸台灣。而1945.6.26的聯合國憲章日本也簽字承認,其第77條(b)及76條(b)規定,一旦台灣從日本分離之後獨立,享有獨立國家的法律地位。但因自1945年起被中華民國竊據,沒有獨立,也沒有人帶頭追回固有領土釣魚台,反而聲明台灣、釣魚台是中華民國的。日本明知釣魚台屬台灣不屬中華民國,但台灣代表主張釣魚台是中華民國的,日本當然不敢接受。對釣魚台只有行政權的日本若接受,將來台灣國成立後向它要釣魚台,日本拿什麼還?這是對日14次漁業談判沒有結果的原因,由此原因就可窺知問題之所在,可是台灣人好像還不知道。 台灣日報 2005-06-12 沈建德(作者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。) 報導二: 釣魚台海域漁權 台灣應有所堅持 李明峻 http://www.newtaiwan.com.tw/bulletinview.jsp?bulletinid=12995 (轉載) 2003/02/24 第361期 我國雖未能進入國際社會,但仍擁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,絕非他國片面的宣言即可否定我國的權利,但我國亦須做出正確的國際法主張,依國際法規範理性處理紛爭。 由於日中新漁業協定於二○○一年六月一日生效,而台日間漁業協定歷經六年十一次會談仍無結果,日本為徹底執行日中協定的漁權規定,乃於去年十二月起依其劃定之海域,開始加強取締北緯二九度三○分至三○度、東經一二七度至一二七度三○分水域作業的台灣漁船,從而引發台日間的漁業紛爭。 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,是第四次海洋法會議新增的項目,事實上各國早在研議過程中即陸續予以實施。日本早於一九七七年即制定《漁業水域暫定措置法》,設定沿岸周邊的二百海里漁業水域,而我國亦已於一九七九年設定二百海里經濟海域。一九九四年聯合國海洋法條約正式生效,一九九六年日本予以批准,並制定「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法」。我國雖未能加入該條約,但亦於二○○○年通過專屬經濟區法。新海洋法制度的實施與領土主權管轄直接有關,因此只要確實控有一定範圍之領域,無論是否加入、批准海洋法條約,並不影響應享之權利。 值得注意的是,領海法、毗鄰區法、專屬經濟法和大陸架法等國內法的制定,僅在於規定一國對其上述區域的管理方式,並不能做為與外國對抗的法源依據,否則各國只須將其主張訂為國內法即可,無須進行國際法的爭論。我國除制定上述法令之外,不應一再囿於主權與國際地位的思考,未能合理處理長期存在的領土問題,反而是讓民間恣意牽動國族情緒,此種做法只會造成內部的分歧和耗損社會的能量。因此,處理釣魚台問題必須研擬長期一貫的論述與政策,而不能再只是重複突發性的反應與聲明。 一般而言,領土紛爭是長期性的問題,其解決常是藉由政治協定或國際裁判,我國不抗議日方的恆常性控制,卻不定期地以運動方式主張領有權,無怪乎問題不能切實釐清。就此而言,釣魚台問題既是台日兩國的領土紛爭,在台日能進行正式交涉之前,我國應定期由政府進行抗議(如呈遞抗議書或發表聲明),以確認領土紛爭的存在,以俾將來以協商或國際裁判來解決,否則除徒增台日發展關係的阻力之外,並無益於國際地位的提升。 我國由於長年孤立於國際社會之外,導致國人一般均相信實力至上的「國際法無用論」,使得我國在處理國際法問題時常出現誤解。國際法的形成即是要確立國家間關係上不明確、曖昧的部分,其目的在於建立處理某類事項的共通秩序,絕非是要製造新的衝突。事實上,我國雖未能進入國際社會,但仍擁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,絕非他國片面的宣言即可否定我國的權利,但我國亦須做出正確的國際法主張,依國際法規範理性處理紛爭,否則如何能要求國際社會接納我們? 在目前不可能根本解決領土問題的情況下,只有基於紛爭長期化的政策,一面持續主張對釣魚台的領有權,一面要求日方亦須負起維持現狀的義務,並在不影響國家間日常關係的前提下,全力爭取漁民權益,以避免付出過多的社會成本與損及國家利益。 (本文作者為政大國關中心助理研究員) 巴布評論: 「事實上,日本並未認為釣魚台是琉球群島的一部份,其取得亦與馬關條約割讓台灣一事無關,係日本於1895 年1 月14 日在內閣會議中決定對該列嶼進行先占而取得,且於翌年四月將該列嶼編入沖繩縣八重山郡(後來又劃歸石垣市),而其他國家(中國)在1970 年以前有75(1895 - 1970)年均未對此項先占提出異議,故依國際法的禁反言(estopel)原則,日. 本主張各國已默認日本領有該列嶼。因此,日本對釣魚台主權的領有依據主要是先占與禁反言原則。有論者誤認日本的先占始於1972 年,亦有認為日方是將釣魚台視為琉球的一部份,均是對日本主張的誤解,且日本亦從未曾將釣魚台行政區劃歸台灣。 因此,我們要爭論的是此項先占是否成立的問題,以及如何說明何以75年間未曾提出異議的行為。」 (詳見釣魚台問題面面觀 http://www.csil.org.tw/files/i02.pdf ) 日本於1895年1 月14 日內閣會議通過,將釣魚台編為領土,為國際法上的先占(?),且於翌年四月將該列嶼編入沖繩縣八重山郡(後來又劃歸石垣市),而其他國家(中國)在1970 年以前有75(1895 - 1970)年均未對此項先占提出異議,台灣亦同,原因在於馬關條約第2條第2款及第3款,割讓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」「澎湖列島」給日本,日本因取得台灣才正式取得釣魚台主權,才事隔一年,即使曾經有先占的事實,先占因子在此已不適用,因為先占的事實不到一年已消滅。 結論是:日本乃因馬關條約取得台灣之故才正式取得釣魚台主權,二次大戰日本戰敗,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2款規定日本放棄台灣、澎湖,此時釣魚台主權依此國際條約理當回歸台灣,美國則因諸多因素,暫將釣魚台的行政權交給日本而已,以上才應是台灣版該有的史實,因此釣魚台當然是台灣的,但不是中華民國的(註一),後者得要先搞清楚,如此,問題就解決了一半了。至於日本,日本現在只擁有行政權,將來台灣國成立後,即可向日本要回釣魚台。 註一:巴布另文《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-《2758號決議文》所代表的事實》 http://blog.nownews.com/zs7519/textview.php?file=0000081315 延伸閱讀:台灣國的釣魚台主權論述 ■ 黃啟堯 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8/new/jun/18/today-o3.htm 延伸閱讀:蔡啟芳:釣魚台是日本的 http://blog.nownews.com/zs7519/textview.php?file=151323 延伸閱讀:解決釣魚台的主權問題之前該解決的問題 高達宏 http://www.unfortaiwan.tw/wp/?p=8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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